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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王X离婚一案代理词

2011-12-16 14:02:18 来源:天津杨超律师


黄XX诉王X离婚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王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诉王X离婚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7年8月登记结婚,至今已结婚三年多的时间。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并没有出现过严重的争吵,原告所讲的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不切实际的。

被告未栽赃原告有外遇,实际情况是:2009年1月左右,原告单位评高级教师,原告因未被评上而喝酒、痛哭,打击非常大,情绪很低落,尽管被告不断安慰原告,但原告竟经常给别人发短信,被告仅仅是半开玩笑的问了句“跟谁发短信了”,原告就一口认定说被告怀疑他有外遇了并一时冲动的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之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原被告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但这种分居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而是双方进行各自冷静的一种措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此外,在双方分居期间,被告为了维系夫妻感情、挽救家庭,于2010年1月1日给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被告不计前嫌,主动向原告承认错误,并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

可见,原被告双方之所以产生离婚诉讼,仅仅是原告对于家庭普通矛盾的一种错误解决方式。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样不存在法规规定的必须离婚的理由。原告认为,原告自始至终希望维系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未达到破裂的情况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答辩人目前无工作、无住房,如法院判决离婚,将使答辩人生活困难

目前,被告已经失业半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更为甚者,被告名下没有住房,目前的居住状态是在父母家住几天,在亲戚家住几天,在朋友家住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然而,原告作为丈夫,不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反而向被告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被告没有收入、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将使被告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状态,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更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的和谐状态。

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仅仅是出现了暂时的问题,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希望人民法院考虑被告的经济、居住条件等切实的因素,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并用法律的手段维系这个年轻的家庭,谢谢。

此 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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