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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受伤害,起诉获赔十余万
2011-12-16 14:32:14 来源:天津杨超律师
2008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经济开发区XX小学发生了一件校园伤害事件。该学校一年级某班级的同学们在上完第三节课后,排队准备到楼上上计算机课,就在上楼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走在前面的刘XX同学在走到楼梯拐角处时向后方摆臂,其手中拿的塑料硬皮本碰到了跟在身后的冯XX同学的右眼。冯XX同学当即疼痛难耐,并在下雪后由家长带到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冯XX同学右眼系外伤性白内障,须进行角膜伤口修复术、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最终,冯XX同学共住院10天,花费10000余元。
该事件发生后,冯XX的监护人委托杨超律师将刘XX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余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费69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在庭审中,杨超律师提供了住院收据、门诊收据、费用明细单、住院登记表、病历本、配眼镜费用收据、工资证明、电话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
同时,由于冯XX同学眼镜受伤较为严重,故杨超律师为冯XX同学向法院申请了伤残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机关鉴定,冯XX同学的眼镜构成十级伤残。
2009年12月11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XX赔偿92219元;判决天津市XX小学赔偿39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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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作者:杨超 单位: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本文发表于《天津律师》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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