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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被诉20余万,成功代理仅赔9万
2011-12-16 14:30:59 来源:天津杨超律师
原告孙XX于2004年10月19日购买了被告天津市XX房地产公司商业用房一套,共计500余平方米。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孙XX将房屋租给他人经营台球厅,同年7月房屋再次漏水,房顶大面积脱落,砸伤打台球的顾客,租户即拒绝交纳租金。2010年4月,原告与租户提前解除了合同,免除了租户两个季度的租金214800元作为赔偿损失。现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该214800元经济损失。
杨超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审中,杨超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租金损失并提交2010年4月7日的协议,该协议是在本案起诉以后签订的,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该协议是原告与租户自愿签订的,与被告无关;该协议载明原告自愿免除半年的租金不应再向被告主张,给顾客造成损失是原告造成的,不应由被告承担;鉴于目前没有因为漏水给原告造成直接的必然的损失,所以不能同意原告的主张。
2010年10月19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损失9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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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作者:杨超 单位: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本文发表于《天津律师》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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