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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维持胜诉判决

2011-12-16 14:22:25 来源:天津杨超律师


正确适用法律,维持胜诉判决

  •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李X与A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书。合同签订前,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只有被告张X签名。合同约定了工期、总造价、违约金等条款。

    合同订立后,李X依约向张X支付了合同款项。然而,张X在收到合同款项之后,并未将款项交给A公司。另外,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鉴定,工程的修复造价为210939元,鉴定费40000元。

    之后,李X认为张X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X向李X支付经济损失250903元。张X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

    杨超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提出:

    一、李与张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二、张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张应当赔偿李经济损失250939元

    四、本案经济损失应当由张一人承担。

    法院判决:

    2011年7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张X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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